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辩称只开了发票没有真交易怎么办?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需要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进行举证。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存在真实交易。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睿某公司与天某公司的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关于2018年3月29日开具的三张金额分别为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事实。《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睿某公司主张2018年3月29日开具的三张金额分别为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真实交易事实,并提交了配送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天某公司辩称2018年3月29日开具的三张金额分别为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不存在交易事实,配送单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并申请了笔迹鉴定,另提交了张某证言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首先,睿某公司主张其与天某公司的交易均是通过天某公司的员工李某打电话向其订购。天某公司在书面回复中亦予以确认,但表示因时间太久不记得下过多少订单。张某并非负责下达订单的人员,故从张某所称的其并未向睿某公司下过订单的证言并不能推定出天某公司未向睿某公司下达过该三笔订单。其次,天某公司主张案涉货款的付款流程为所属部门提起报销后,经部门领导批准,财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在送货单、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下予以付款。案涉三张发票于2018年3月29日开具,发票上均注明了相应的货品名称,天某公司于6月21日支付了其中一笔货款28000元,根据天某公司所述的付款流程,该笔货款的支付也是经过了部门申请、部门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审查等环节。如果该三张发票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事实,按照天某公司付款流程,天某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或款项审批流程中应当会发现问题并提出异议。而本案中,天某公司不仅未提出异议,反而在长达三个月之后,向睿某公司支付了其中一笔货款28000元。天某公司表示其在付款后不久就发现误付,并通知睿某公司对账,但对于其主张的在发现误付后采取的措施,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天某公司的上述辩称缺乏依据。结合以上分析,天某公司仅以配送单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来否认其与睿某公司存在案涉三笔交易,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采信睿某公司的主张,认定睿某公司与天某公司就2018年3月29日开具的三张金额分别为28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真实交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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