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受让股权后由他人代持,亏损后不付转让款能起诉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已完成股权转让,就可以起诉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让人购买股权后由他人代持,后公司亏损了就不愿意付剩余转让款了,称对方未转让股权给自己,最终法院判决其支付剩余转让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1.原何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石某主张转让给何某的15%股权由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江某代持有,为此,其提交了第三人股东会决议、何某支付股权转让款记录及《欠条》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石某提交的第三人股东会决议显示,在石某、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第三人全体股东召开了股东会,一致同意石某将其持有的第三人的部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股东江某。次日,石某已就转让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从何某陆续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可推定,何某对石某转让股权至江某名下应是知情且不持异议,由此,石某主张转让给何某的15%股权由江某代持有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信。3.石某已按约将15%股权转让至何某代持有人江某的名下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故其主张何某按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何某已向石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87000元(247000元+40000元),即何某仍需向石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3500元(总金额370500元-已付28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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