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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情况下才会认定属于受欺诈签订的可撤销合同?

2020-08-1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354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主张对方欺诈要求撤销合同的,一般都会败诉。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其目的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获得某种利益;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使相对方陷于错误认知,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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