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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合同纠纷中,是否应追加收款平台公司为被告?

2020-08-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521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如真实的收款人已经承认收款了就不用,如其不承认则可以由法院发函询问第三方收支公司,一般不应追加第三方收款平台公司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至于是否应该追加快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法院认为,快某公司不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周某已经明确表示已经收到游某支付的委托款项,不管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与游某提交的支付记录都吻合,应该认为游某已经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关于周某收款事实清楚,周某委托何人收款只是周某内部行为,不应随便将收款人认定为本案合同主体。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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