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真实的收款人已经承认收款了就不用,如其不承认则可以由法院发函询问第三方收支公司,一般不应追加第三方收款平台公司为被告。
判决书节选:
至于是否应该追加快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法院认为,快某公司不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周某已经明确表示已经收到游某支付的委托款项,不管在时间上,还是在金额上,与游某提交的支付记录都吻合,应该认为游某已经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关于周某收款事实清楚,周某委托何人收款只是周某内部行为,不应随便将收款人认定为本案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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