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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专业委托理财纠纷律师 钱被挪用了能起诉返还吗

2020-08-1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48人看过举报


广州委托亲朋好友理财后钱被挪用了能起诉返还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给被告36万委托被告帮忙炒币,但被告未将钱全部用于炒币,原告起诉返还款项获支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已将杨某支付的36万元款项全部用以投资购买文创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张某主张已为杨某投入36万元开设文创币账户,应就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分析:其一,张某主张其已将36万元全部投入以杨某名义开立的12个文创币账户内,就此虽提供了其本人及配偶高迪的银行卡明细,反映在20173-4月期间曾向盛某公司转账共计51万余元。但一方面,其转账时间、金额均无法与杨某付款时间、金额相对应;另一方面,张某确认其自行投资113万余元购买文创币,故仅凭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所付款项费用以办理杨某的文创币投资事宜。其二,张某于诉讼中提供的以杨某名义设立的12个文创币账户信息均为其图片打印件,张某确认现无法登录文创币系统查询相关账户信息内容,因此其所提供的有关杨某的开户信息、账户余额管理、销售奖结算记录等内容均无法核对真实性,证据形式存在重大瑕疵、证据证明力薄弱。其三,即便张某所提供的账户信息内容属实,根据12个账户的余额管理情况反映,12个账户内初始收入“30000”均来源于“Z5520”账号,张某未能举证证实该账号是其本人设立账号。此外,账户余额显示时间最迟截止至201767,其中在201752日还有账户余额转出到“Z5520”账户内。结合诉讼中张某确认其清楚知晓杨某账户的全部信息、密码,即张某对于该12个账户内的资产完全可自行处置,事实上张某也确认其在201767日之后仍有多笔从杨某账户转出资金的交易发生。其四,张某对其所称已将文创币的操作规则及账户、密码明确告知杨某,但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诉讼中提交的视频、图片,也无法辨认杨某本人是否参与了盛某公司的推介活动,再从其所述文创币投资回报方式,本案中盛某公司仅于20173月曾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两笔3600,此外再无其他证据显示杨某的关联账户收取过盛某公司支付的其他收益款,而张某自述代杨某出售文创币的回款也并非直接转入杨某关联账户,亦是由张某兑现后再通过张某珍转付。因此,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本案中缺乏确凿证据证实张某确已为杨某完成36万元的文创币投资事宜,更无法证实杨某已完全获得了12个文创币投资账户及账户内资产的操控权。因此,张某主张其已完成委托投资事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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