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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开发商逾期交楼违约赔偿诉讼律师

2020-07-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3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开发商逾期交楼的违约金封顶条款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违约金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12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逾期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违约金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遂判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违约金“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明显不足以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189350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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