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转出借款时乱写备注有什么风险?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有收不回来借款的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借钱给朋友,天真地以为不还款可以以房抵债,于是自作聪明把转账备注写成“购房款”。后朋友到期不还起诉还款,最终一审败诉。幸好二审被告出庭承认了借款,若被告不承认,这个官司就打不赢了。
案例介绍:
2017年3月15日,王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5万元给林某。同日,林某签订一份《计划书》,载明欠王某25万元,分3个月还清。2017年8月14日,林某手写《借据》记载:本人林某因之前资金周转,向好友王某借款27万元,于2017年8月14日再借款8.7万元,二笔共计35.7万元。
王某误以为若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可以直接以房抵债,于是在转出借款时,除将部分转账的事由备注为“借款”外,其余备注为“网签费用”“购房款”“购房”“房款”“买金”“买惠来房款”等。而后,因林某未按时向王某清付欠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偿还借款本息。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实际是否向林某出借涉案款项。
一审时,因被告林某未到庭,一审法官认为:本案王某以其与林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林某手写的《借据》等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交了其与林某之间款项往来的银行流水,用以证明涉案借款实际发生。但王某称其因缺乏法律常识,误以为在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时可以直接以房抵债,于是在出借款项时备注“购房款”等字样。王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备注内容为“借款”“购房款”“购房”“房款”“买金”等,且备注为“借款”的转账金额也与涉案借款金额不相符合。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时,由于林某出庭确认了涉案借款事实的存在,广州中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改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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