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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香港居民分割广州房产案件找律师

2020-07-2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332人看过举报


广州离婚双方都是香港居民,房产在广州的纠纷适用什么法律?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协议优先,无协议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首先,因蒋女、简男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内地法律。从蒋女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来看,本案系蒋女认为其是案涉宅基地房屋的共有权人,并基于共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涉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依照上述规定,应参照涉外案件进行审理。

其次,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涉案宅基地位于我国内地,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中,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一直登记在简男、简某名下并由两人共有,蒋女并未被登记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蒋女不可能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成为案涉宅基地的权利人。从蒋女在本案的主张来看,蒋女是以简男前妻的身份主张登记在简男名下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份额是其与简男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涉案房产是否系简男与蒋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先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简男与蒋女均系香港居民,两人在香港结婚并离婚,关于简男与蒋女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蒋女并未举证证明其与简男对夫妻财产关系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以及两人结婚后在内地共同居住生活或存在其他共同经常居所地,故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处理简男与蒋女的夫妻财产关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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