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底条款无效,委托理财合同还有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保底条款无效,整个委托理财合同也无效,因保底条款无法从整个合同中分离而独立存在,如果没有保底条款,一方是不会签订合同的。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倪某签订《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倪某以杨某名义开设的证z券账户进行股票证z券交易活动,双方的行为符合委托理财的特征,故双方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关于《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的效力问题。由于该协议约定了保证委托人本金不亏损并获得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虽然该保底条款是双方以意思表示的形式对受托行为所设定的一种激励和制约机制,但条款约定投资风险由倪某承担,杨某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致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既不符合民法上委托代理的法律制度构建,也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因此,上述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因保底条款与协议中其他内容条款存在紧密的牵连关系,并非可以独立分离出来的合同部分,故合同两部分不具有可分性。就本案委托投资协议的缔约目的而言,杨某委托倪某理财,除期待委托资产本金的安全外,尚期待高额固定的利息回报。若没有保底条款存在,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杨某通常不会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在保底条款被确认无效后,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几乎全部丧失;若使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履行,不仅违背委托人的缔约目的,而且几无履约可能,将导致极不公平合理之结果。鉴此,保底条款属于本案委托理财合同中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保底条款的无效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的整体无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与倪某所签的《股票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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