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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承租房屋经营酒店、公寓,消防验收谁负责?

2020-05-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329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出租人仅负责房屋通过与产权证记载用途相符的消防验收,一般拿到房产证的都是通过消防验收的。而承租人将房屋用于特征行业的经营,有关经营的消防验收及其他证件办理等是承租人自己的义务。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许某提供的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月某公司请求许某赔偿经济损失及返还保证金是否成立。广州市公安消防局201888日出具的关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函》显示,涉案房屋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即涉案房屋已通过与产权证记载用途相符的消防验收。根据《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使用前的检查,是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义务。《房产租赁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甲方须全力协助配合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须办理的手续及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手续。办证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月某公司承租涉案房屋用于酒店、公寓的经营,其既是该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主体,亦是涉案场所的装修改建工程义务人,负有办理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及消防验收的义务,许某作为出租方,对月某公司给予协助和配合。从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看:首先,月某公司自接收涉案场地时起至撤出涉案场地止,从未就涉案房屋的用途向许某提出过异议;其次,月某公司自接收涉案场地时起至撤出涉案场地止,未曾要求许某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消防验收手续;再次,月某公司对于许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仅以“情势变更”进行抗辩,丝毫未提及消防验收问题,说明月某公司接收涉案场地后,一直在正常经营,并不存在任何经营障碍。可见,月某公司不能依约履行租赁合同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不能归责于许某。月某公司请求许某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租赁与承包合同,储蓄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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