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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人公司的股东怎样才能证明财产与公司独立?

2020-05-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663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一人公司的股东想证明财产独立是非常难的,如下面这个案件,该股东提供了一次性制作的2012年至2017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法院也不认可,还是追加了股东,因为一人公司的审计报告是应该由专业的回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制作一次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屈某是否应就涉案债务向中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中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屈某是唯一股东,屈某以中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为由,主张其不应向中某公司承担涉案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屈某应当对中某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承担举证责任。为此,屈某提交了中某公司2012年至2017年的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是由中某公司单方委托制作,广电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且中某公司于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一次性制作2012年至2017年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涉案审计报告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屈某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中某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原审判决判令屈某就涉案债务向中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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