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非常难,基本上一人公司的股东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虽然规定如股东能提供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可能不对公司债务担责。但实践中基本上很少的一人公司能做到每年审计。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张某是否应对大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法院认为,张某是大某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张某应举证证明下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需举证证明其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至少应当提供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上述法律规定都是对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应遵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能真实而完整的反映企业该年度的财务状况。根据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等,且对外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现大某公司和张某提交的审计报告中所附的大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均未加盖大某公司公章,也没有大某公司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盖章。因此,张某提供的大某公司的会计资料并不完整,无法证明大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张某的财产,张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大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张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应对大某公司对下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