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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股东连带责任纠纷律师 一人公司法律规定咨询

2020-10-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285人看过举报


广州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基本上是。一人公司是有股东自己举证,证明自己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证据就是财务账本那些,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一人有限公司,是由对方来举证,证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如用股东个人账户收款、未足额缴纳出资款等情况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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