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变更为一人股东后,其余股东还要对公司债务担责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变更为一人股东后,其余股东仍在实际上经营该公司,则仍要承担连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前面的股东虽然退出,但仍在支票上加盖个人公章,且仍在给客户发送协议书,与客户沟通,最终法院认为其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张某对伊某电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虽然在2017年7月21日,伊某电子公司股东由刘某、张某变更为秦某一人,但2017年7月21日之后,2017年8月25日的支票仍加盖张某个人私章,直至2017年9月26日,张某仍向余某发送协议书,就2017年8月前欠付货款进行沟通协商,可见股东变更之后,张某仍就伊某电子公司涉案货款的支付进行沟通,故刘某、张某应对伊某电子公司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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