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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纠纷律师 可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2020-05-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55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欧某咨询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范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欧某咨询有限公司已不能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X号裁决确定的义务,而该公司股东范某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亦不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范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追加股东范某为被执行人,请求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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