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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存量房买卖纠纷中哪些是根本违约行为,可以解除合同?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 |296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合同法中有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之分。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而一般违约仅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并不导致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当事人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合同相对方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仅仅出现一般违约时,合同相对方并不获得合同解除权但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一般违约的违约责任。

根本违约情形:

1.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卖方明确表示不买/不卖,这种行为即属于根本违约行为,当然实践中需要证据予以证明;

2.合同明确约定了交易完成期限(如过户完成时间、交楼完成时间、收到全款时间),而因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等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交易完成期限内完成交易,另一方可以《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目前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一般都不会约定交易完成期限(如过户完成时间、交楼完成时间、收到全款时间),只会约定当事人的办理期限或申请期限,因此,该种情形的适用少之又少。

   综上所述,二手房买卖中存在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之分,如果不能正确区分,可能存在变守约为违约的风险。因此,需要注意及时进行履约催告,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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