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李女士先与臧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总成交房价为136万元,首付款36万元,剩余的房款臧女士用商业贷z款方式支付。但是,臧女士之后向李女士表示,商业贷z款无法办理,要求变更为公积金贷z款。于是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免除买受人臧女士的违约责任,由其继续申请公积金贷z款。
按照当地政策,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z款时需要买卖双方到场签字,得到审批后再过户。然而,签了补充协议后李女士猜想,臧女士办不下商业贷z款可能是因为个人征信存在问题,既然商业贷z款审批无法获得银行审批通过,公积金贷z款可能依然批不下来。李女士便拒绝配合臧女士办理公积金贷z款申请、签字,要求臧女士以现金形式支付余款。就这样公积金贷z款得不到出卖人的支持,办不下来了。最后,买受人臧女士以李女士违约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房屋出卖人当庭无法举证证明买受人信用记录不良,自己也承认收到过买受人的短信,并拒绝配合进行公积金贷z款申请的签字。法院表示,出卖人以实际行动表明拒绝履行合同,直接导致买受人公积金贷z款无法得到审批,因此判出卖人败诉。近日,法院判决出卖人支付24万元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律师表示,这种案件经常发生,卖方切不可自以为是地拒绝履约,不然就要为之付出代价。退一步讲,即使买受人公积金贷z款申请无法得到审批,也不意味着她没有支付能力,更不代表她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出卖人这种不配合履约的行为很不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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