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白云区公司设立纠纷律师

2020-03-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07人看过举报


广州签订协议成立公司后未按协议履行如何处理?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本意是签订协议成立公司,最后公司未成立,但仍实际开展了经营,则构成事实上的合伙。未履行的协议可以要求解除,合伙人清算亏损后承担了自己的亏损,其余份额可要求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股东合作协议书》的文某,陈某、胡某、刘某三人系由陈某以盛艺公司的场地、设备,胡某、刘某投入现金各20万元,成立的“盛艺美术创作服务有限公司”,其中并无胡某、刘某各付20万元给陈某受让陈某持有盛艺公司股权的任何表述。

但合同签订后,陈某收取刘某、胡某的各20万元并未投入到设立公司中,三人即开始合作经营高考美术辅导业务,而无其他任何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时,三人的合作经营业务也未纳入盛艺公司的业务,而是单独做账,收入由刘某通过私人账户掌管。三人也无进行任何盛艺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既然三人并未按《股东合作协议书》履行,又未能达成新的一致合意按实际履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继续履行,故刘某要求按《股东合作协议书》处理本案纠纷,法院予以支持。三人未按《股东合作协议书》实际履行,刘某请求解除该《股东合作协议书》,法院予以支持。《股东合作协议书》签订后,三人进行了合作经营,现合同解除,如上所述,应将合作经营亏损认定为发起费用,故陈某某将收取刘某的20万元投入款扣减刘某应分担的合作经营期间亏损额后返还给刘某。

三人合作经营至20159月,按庭审中刘某关于同意按不超过9万元合作亏损进行分担的意愿,法院认定,计至该日期的合作亏损为9万元。按约定出资比例分担,刘某应承担合作亏损29700元。扣除该亏损以及刘某已收取的47000元,陈某还应返还123300元给刘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8983

  • 昨日访问量

    411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