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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擅长民间借贷官司律师 虚假诉讼判例咨询

2020-03-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492人看过举报


广州哪些民间借贷案件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如下面这个案件,转款的时间在借条签订时间之前,款项的备注也不是借z款而是往来款,借条的日期有改动痕迹,原被告之间有亲属关系,前笔款未还就又继续借后笔款,以上种种不符常理的情况都足以让法官认为其是为了参与其他执行案件分配的而故意制造本案纠纷,为虚假诉讼。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z款合同是借z款人向贷z款人借z款,到期返还借z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借贷关系成立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借贷合意及借z款事实。本案中,卢某向法院提交的《境内汇款申请书》明确载明款项用途为往来款,而该用途系卢某自行填写,虽然借z款亦可填写为往来款,但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亦应当知晓往来款并不必然属于借z款,故直接表明款项的用途即借z款更有利于其权利的主张,为此,卢某提交的转账凭证自身不能反映款项的性质系借z款。同时,根据卢某提交的2013717日、2013718日的卢某某收款凭证显示,该收款凭证实际出现的时间不会早于2013719日,而志某公司、卢某某在该收款凭证上表明自身向卢某借z款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分别为2013717日、2013718日,现卢某明确表示借条即收款凭证上载明的时间就是实际书写的时间,换言之,卢某明确表示志某公司、卢某某就上述两笔款项出具借条的时间分别为2013717日、2013718日,为此,载明上述两笔借z款意思表示的凭证出现的时间明显迟于卢某陈述的卢某某在凭证中注明的出具借条的时间,即根据卢某的陈述,卢某某在出具借条之日,载明借条内容的载体还未出现,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显然是不可能出现或存在的,故卢某明显在说谎,双方当事人明显伪造了上述债权凭证。因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两笔款项明显存在事后确定款项性质的事实,且卢某提交的部分“借条”存在明显改动出具日期的事实,为此,在卢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志某公司、卢某某在借条注明的时间就是实际书写的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卢某的陈述,其与卢某某系亲兄弟关系,卢某与卢某某利益的一致性要远高于卢某与其他不具有身份关系主体的程度,为此,双方当事人为参与其他执行案件分配的而故意制造本案纠纷的可能性极大。现卢某明确表示其每次出借z款项时均未对志某公司、卢某某的上一次借z款进行催收,且志某公司、卢某某截止起诉时未向卢某支付过任何本息。出于常理,在未约定借z款期限的情形下,出借下一笔款项时,出借人通常会对上笔借z款进行催收,或者借z款人已支付了部分本息,出借人才会出于信任再次出借z款项,而卢某的上述陈述明显与常理不符,即便卢某与被告卢某某存在身份关系,单笔大额款项在出借后竟然在再次出具款项之前未有催收,亦有违常理,如属实则说明双方并非借贷关系。综上,法院有理由相信涉案诉讼系虚假诉讼,系双方当事人为参与执行案件的分配而故意制造的诉讼,故对于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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