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z款,应起诉谁还款?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结合证据,一般起诉公司还款。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法定代表人手写的公司(广东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字和印章公司名字(广东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不一致,印章上的公司名字又与公司注册名字(广东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一样,法院最终仍然是认定了公司是借z款人。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借z款人是否为粤某有限公司。对此,粤某有限公司抗辩该公司无此业务章,且李某手书落款与印章主体不符,借z款也未支付至粤某有限公司账户。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李某时任粤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直以粤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行为,已产生公示公信效力,黄某与粤某有限公司有房屋拆迁关系,也一直确认李某的行为、对借z款目的的描述系基于其作为粤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次,李某持有粤某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亦使其行为对象能够确信其代表粤某有限公司行为。而对于粤某有限公司以外的人,无法辨认印章真假,故粤某有限公司对公章为假的抗辩,不能对抗黄某;第三,借z款支付对象基于李某的指示和李某所述的借z款用途,借z款人指示出借人交付给第三人,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效力。故此,上述李某的行为方式、公示于外的身份,足以使黄某相信李某向其借z款的行为是代粤某有限公司实施的代理行为,故相应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粤某有限公司承担。至于粤某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携带的业务章为假或认为李某同时代表广东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其公司内部的问题,应另寻其他救济途径。
关于粤某有限公司抗辩手书落款的公司与盖章的公司不一致的问题,因粤某有限公司与广东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公司名称上相近,对于黄某而言并不能明确分辨,且李某签名时亦是粤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李某的身份结合借条落款章反映的客观情况为认定依据,故原审法院对粤某有限公司该抗辩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黄某与粤某有限公司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粤某有限公司应按照借条上约定的本金及利息还款,黄某诉请的本金及利息计付方式、起算时间均不违反双方借条的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