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拆迁项目尚未获得批准文件,补偿安置纠纷就能不处理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征地拆迁项目尚未获得批准文件,但实际的征收工作已经开始,补偿安置纠纷也要处理。
本院认为:案涉花都区中轴线项目虽然直至本案审理期间仍尚未取得征地批准文件,但被告事实上已经在其管辖范围内批准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已组织对项目范围内的包括二原告所在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了实际征收,如再以该项目尚未获得征地批准文件为由对二原告所提补偿安置申请不予支持,明显有违政府诚信。同时,因为中轴线项目的征收程序尚未完善,二原告在现阶段难以直接通过《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途径向被告的上级政府或者批准征收的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裁决,而只能向批准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告寻求救济,被告有职权亦有责任对二原告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以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原告虽属“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但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被纳入补偿安置对象范围。因征收实施单位花城街道办与被征收农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不恰当地将二原告排除在补偿安置对象之外,致使二原告所在农户的补偿安置指标已先行进行分配,目前单独对二原告重新启动补偿安置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但是,此种后果不应由不存在过错的二原告来承担,对二原告的补偿安置亦不能因无法达成协议而无限期拖延。在二原告与征收实施单位花城街道办就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经长期协调始终无法达成协议、二原告被迫向花城街道办的上级机关即本案被告申请处理的情况下,被告应当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二原告作出补偿安置的决定,从而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非再重复指引二原告向上级政府申请裁决或者变相要求二原告自行承担因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当而产生的后果。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关于对﹤行政处理申请书(二)的回复函>》明显不当,应予以撤销,被告应对二原告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于对二原告应该按单独一户进行补偿安置还是纳入所在农户一并进行安置,被告应根据审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二原告的意愿,妥善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