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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可行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0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就可以撤销赠与。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起诉儿子返还房屋,理由说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法院经调查查明儿子一直都表态愿意支付赡养费的,最终驳回了父亲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房屋的赠与应否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可知,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人则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事由的发生。本案中,张父明确主张撤销赠与依据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第(一)、(二)项,因此,本案应审查是否具备上述可撤销的法定情形。首先,对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审查,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严重。张父上诉提出张儿提出的行政诉讼侵害了其权益。根据查明事实,该案张儿已经撤诉,且争议房屋仍然登记在张父名下,因此,张父所提出的该事由并不符合上述两个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的审查,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张父上诉提出张儿从未支付过赡养费,且在其生病之后没有探望和支付费用,而张儿在某号案中表态愿意向张父每月支付300元,在本案中也表态愿意支付赡养费。因此,在结合双方的经济及生活状态的情况下,本案的证据不能充分张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张父所提出的该事由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因不具备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张父的全部诉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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