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有合法的协议,就能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全家人一起签了分家析产协议,约定某宅基地房归李某,于是李某的老婆刘某卖掉自己的婚前房产来进行重建。后离婚时李某主张房屋仍登记在其母亲名下,且没有合法报建,不应分割,法院都没有支持,仍判决分割该房屋的使用权。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号房的分割问题。对此,本院评析如下:《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当事人使用。本案当中,已经生效的13262号终审判决认为A号房因改建后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换发新证,确认新的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结构、楼层等问题,且房屋的产权登记仍在张某名下,故存在产权分割的障碍而暂不调处,但并没有否定《白云区房屋产权分割(分家析产)具结书》和《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亦无否定刘某拥有A号房的相关权益和实体权利。已经查明,2010年4月7日,由李某与李某2、李某、李某14、李某15、李某16、李某17、李某18、张某在大冈居委会作为见证单位的情况下签订了《白云区房屋产权分割(分家析产)具结书》并办理了公证,约定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A号宅基地房屋是签字的全部家庭成员一致同意房屋的全部权益归李某所有,并用其名义登记产权,申领房地产证等等内容。2012年8月9日,李某与刘某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明确约定A号房是李某通过析产取得,由李某、刘某各占二分之一权益等内容。签订该协议后,刘某委托李某出售了其婚前所有的房屋并由李某收取了相关的售房款225万元,随后对A号房进行了拆除重建,目前为七层半的新楼房,该房屋并未办理新的产权登记手续,但已经具备居住、出租和抵押等权能。一审法院综合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等,确认A号房是由刘某、李某参与出资建造1-6层,由李某出资建造该房第七层和七层半正确,本院再次予以确认。即刘某在本案当中主张分割其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1-6层房屋的使用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刘某与李某就A号房权益的划分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具体各自的出资额并不影响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李某上诉称A号房屋是其母亲的遗产、缺乏规划报建手续,房屋未经行政部门定性而不得分割使用权等意见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