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因男方多年婚外情且生育有私生子导致妻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财产按妻子7成,丈夫3成的比例分割。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基本上是丈夫赚的,虽然有过错,但如果按照7:3的比例分割,妻子将多分800多万,金额过大,对丈夫不公平。于是改为妻子分6成,丈夫分4成。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王妻、陈夫婚后渐生不和,且因陈夫有婚外情并与婚外异性生育了私生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王妻起诉要求离婚,陈夫答辩同意,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许双方离婚。针对本案的争议点,本院分析如下:
一、陈夫对婚姻破裂的过错及财产分配比例问题。
1.陈夫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责任。在与王妻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夫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并生育了一个私生子,陈夫对此亦予以承认。陈夫的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违反了家庭伦理道德,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夫负有过错责任。陈夫提出,其与王妻之间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但为了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双方多年来约定维持“形式婚姻”,双方互不干涉私生活,各自经济独立,对此本院认为,(1)陈夫诉称双方的夫妻感情在王妻发现其有婚外情之前早已破裂,即陈夫有婚外情并非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对此陈夫未能举证证实。(2)王妻对陈夫有婚外情一事确早已知情,但王妻作为女性,作为婚姻家庭和男女关系中的弱者,选择隐忍,希望陈夫能够回心转意而没有马上提出分居或离婚,,实属可以理解之举,这并不能证明双方已约定维持“形式婚姻”,互不干涉。另一方面,即使双方有此约定,也不能证明陈夫出轨的正当性,更不能漠视陈夫之行为对王妻所造成的痛苦和伤害。因此,对陈夫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陈夫与王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以4∶6为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应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王妻可适当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1)陈夫、王妻的共同财产较多,价值较大,仅三宗不动产的总价值就已超过2000万元,如分割比例差距较大,则双方各自所分得财产的价值差距过大。仅就该三宗不动产,如按照3∶7的分割比例,王妻将比陈夫多分得约800万元,这有违公平原则。如果说对陈夫少分财产属于对其的惩罚的话,陈夫的过错程度与所受惩罚并不相符。(2)陈夫多年来为家庭经济贡献较大。综上,对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分割比例应予调整,陈夫与王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调整为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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