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纠纷163讲:离婚协议约定丈夫按月支付生活费,当月付多了算赠与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7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如果已分居很可能累计计算为生活费,如果未分居很可能认定为赠与。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丈夫夫妻子生活费30万元,每月付5000元。离婚后二人又同居了一段时间,丈夫也陆续又转账。后再次分居后妻子起诉丈夫支付生活费,丈夫辩称之前每月都有多付,总额已超过30万,不用再付。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两人仍同居生活,当月多付的款项应认定为赠与,而不应累计计算为生活费。判决丈夫从停止支付生活费当月补充支付生活费,每月5000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夫应支付给徐妻的生活费如何认定。就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陈夫负担两部分的付款义务,既包括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每月5000),也包括向徐妻支付为其五年的生活费共计30万元? 结合陈夫徐妻转账特别是前期转账金额来看,基本都是7000元、8000元、5000元、10000元等整数金额(剔除转账手续费),不排除陈夫当时具有向徐妻支付儿子抚养费、生活费的意思表示?即便陈夫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也有向儿子直接转账,这也可以视为是父亲自愿额外表达父爱的方式? 其次,双方在离婚后还存在一定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不排除因掺杂着一定的感情因素而自愿赠与的可能性,故二者的经济往来与商事主体之间单纯的经济往来存在较大的区别? 正是因为陈夫在转款给徐妻时又未能明确注明具体的用途,导致双方事后对于已付款项的性质产生争议,引发本案讼争。徐妻亦向陈夫追讨所欠生活费,从微信、电话沟通过程来看,陈夫始终未表达过其已经提前清偿了案涉的生活费。因此,陈夫主张其所支付的款项均属于给徐妻的生活费性质,既无充分证据证实也尚不能达到让人民法院采信的高度盖然性。综上,院认定陈夫徐妻支付生活费至202210,202211月起应当按照约定的5000元标准继续向徐妻支付生活费?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805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