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关键看当初赠与的时候有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儿子一个人的,如果有表示(书面签订协议或微信或录音),则都是儿子一个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表示,则属于儿子儿媳夫妻共同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公公和儿子没有证据怎么当初是赠与给儿子一人,法院最终认定房产属于儿子婚内共同房产,由于儿媳儿媳已离婚,儿子必须配合儿媳加上儿媳名字。
判决书节选:
关于沈父、严母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沈儿是对沈儿的单方赠与,还是赠与给沈儿、曾儿媳双方?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并无赠与合同确定案涉房屋只赠与给沈儿一方,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本院确认案涉房产为沈儿与曾儿媳的夫妻共同财产。
曾儿媳则主张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曾儿媳与沈儿名下,因曾儿媳与沈儿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曾儿媳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有权主张将案涉房产登记至其与沈儿名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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