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不一定,要看离婚当时双方是已经默认离婚协议上未列明的财产各归各,还是一方隐瞒了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是隐瞒了财产,则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无其他财产纠纷,另一方发现财产后仍然可以起诉分割。实践中需要双方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一般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离婚后后起诉分割丈夫名下公司股份。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的离婚协议已写明“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况且根据离婚协议,妻子已经比丈夫多分了很多财产,故法院推理,公司股权当时应该是默认归丈夫。最后,法院根据公平原判判决驳回妻子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妻与孙夫协议离婚时是否已对湘某公司股权进行了处理? 刘妻对孙夫持有湘某公司股权一事在双方协议离婚前已经知悉,虽然双方未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湘某公司股权作出明确约定,但《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5点亦约定“无其它财产纠纷”以及第五条约定“其它事宜:无”,况且经过比对双方通过离婚协议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刘妻比孙夫多分得了近三套房产(含一个车位)和600万元的现金补偿,在双方各自分得的财产相差十分悬殊的情形下,刘妻主张双方协议离婚时只是对公司股权暂时搁置不处理,明显不合常理。因该公司股权一直是登记在孙夫名下,故孙夫主张该公司股权归属于其所有,无需再进行约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亦符合现实。刘妻虽称离婚时孙夫名下还有三套房产没有进行约定,但至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也无法提交证据线索申请法庭调查。综上,本院认定双方对离婚时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湘某公司的股权在内的财产)已进行了处理? 因刘妻要求分割湘某公司股权的诉请缺乏理据,故其要求对该公司股权进行司法审计亦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刘妻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