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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保证书或情况说明上签字再报警,就能证明是受胁迫了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33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报警回执一般只显示报警,并不显示报警内容,所以必须要调出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才能证明签字是受胁迫,才能主张撤销。

判决书节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邱母转账支付给段儿用于购置房屋的款项。1、转账支付的金额。虽然段父调取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转账支付的总额为1050000元,但银行流水中62×××17账户与62×××97卡号均为同一银行的开立的账号,交易明细相同,而且结合段儿的收款账户明细,可以认定邱母的上述两账号应为同一账户。由此重复计算的转账金额应予扣除,实际转账金额应为850000元。2、关于款项的性质。邱母出具了《动产赠与声明书》,段父出具了《情况说明》均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予段儿购买房屋。为此,该款项属于赠予款。3、赠予的效力问题。段父主张《情况说明》系受胁迫所签订,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段父陈述的《情况说明》形成的经过亦不存在足以导致《情况说明》无效的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在段父出具《情况说明》离开段儿后亦未就此提出异议或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一审法院对段父受胁迫出具《情况说明》的主张不予采信。段父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至于邱母出具的《动产赠与声明书》亦无任何事实和证据反映存在无效的情形。为此,段父要求确认财产赠予声明书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4、款项是否应予返还。赠予的款项已经交付给段儿,邱母、段父与段儿之间的赠予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性,段父要求段儿返还赠予款,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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