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父母以买卖合同方式赠与房产给儿子并过户,签定房屋买卖合同都只是为了过户,因为直接赠与过户的话,儿子今后再卖房,税费特别高。所以父母与儿子之间签个买卖合同过户的话,都是自己人,可以把房价金额定很低,这样省税费,且实践中儿子过户后一般也不会真的去付房款,这种是属于赠与合同关系的。下面这个案件,儿子跟儿媳闹离婚,儿媳怕认定为赠与,法院会视为赠与给儿子一人,于是主张是买卖关系,并在二审期间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转给公婆了。其实这没有必要,无论转不转购房款,法院都会认定是赠与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沈父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沈儿名下的法律行为性质,以及曾儿媳主张该房屋为其与沈儿夫妻共同财产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定如下:首先,沈父在2018年6月4日与沈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沈父以21000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沈儿,双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沈父、严母和沈儿主张双方上述过户行为系在双方之间形成代持关系,但其主张的管理房屋、加装电梯等均非代持的合理理由,对于房屋过户给沈儿之后的处理亦无相关约定,从双方的陈述和相应行为来看,不能得出沈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沈儿名下是委托沈儿暂时代持的结论。曾儿媳主张沈父与沈儿就涉案房屋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沈父、沈儿均确认沈儿并未支付该21000元,虽然曾儿媳提供了其在本案二期间向沈父中国银行账户支付21000元的电子回单,但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就案涉过户行为性质发生争议且经一审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之后,曾儿媳该行为不能改变沈父与沈儿签订合同当时的真实意图。考虑到沈父与沈儿的父子关系、沈父的年龄、家庭结构、上述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总额以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沈儿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沈父、严母通过签订上述《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沈儿名下系赠与关系,该认定有理,符合本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