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儿子一人,否则视为赠与给夫妻二人,儿媳也有份。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名下房产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给儿子,但约定房款10万元,实际并未支付。后儿子儿媳离婚,儿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与前妻生的孩子。儿媳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过户回来。一审法院不支持,二审法院就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在黄儿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后,该房屋是否属于黄儿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十八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如上述,黄父系基于赠与的意思表示以买卖的名义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儿名下,该赠与行为发生在黄儿与张儿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反映黄父仅将涉案房屋赠与黄儿一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其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黄儿与黄孙在明知或应知涉案房屋属于黄儿与张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且未征得张儿媳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进行无偿转让,损害了张儿媳的共有权益。故此,张儿媳诉请确认前述《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据此诉请判决黄孙协助将涉案房屋产权回归登记至黄儿名下合法有据,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驳回有失妥当,应予纠正。另,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审理范围系《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而张儿媳对涉案房屋的产权加名登记及产权份额界定属于其与黄儿之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内部分割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故本院对张儿媳有关判决黄孙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及确认其与黄儿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诉请不予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