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此类协议属于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真正离婚时,若出轨方反悔,协议就不生效,财产还是应该平分。民法典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张律师提醒:只有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的财产分割,才是有效的。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就是内容不以离婚为前提,直接写明财产归谁,离婚不离婚都归谁,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如果对财产的分割约定有前提条件,如“一方出轨,财产就全部归对方”,则是属于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另外,一份协议到底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不是看协议名称,而是看内容。如下面这个案件(稍微有点复杂,理解不了的可电联张律师解释),夫妻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子归丈夫。后二人离婚,妻子主张该离婚协议属于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目的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议名称是“离婚协议”,但协议内容是直接约定房屋产权归丈夫,并没有以离婚为前提,且协议尾部载明自双方签字生效,故该协议应该是“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黎妻主张案涉《离婚协议》系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因双方没有登记离婚故该协议未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
2019年12月19日,欧夫与黎妻签署《离婚协议》,虽然案涉协议名义上是离婚协议,但是协议内容只是对双方财产、债务承担、生活支出及个人物品的归属进行约定,协议尾部载明自双方签字生效,协议内容并没有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约定,缺乏法律规定的离婚协议的必备要件,不能认定为以达成协议离婚或到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而签订的协议? 故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性质上应属于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