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如屋里居住的人不肯搬出来,就需要另外起诉腾房案件。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会把房屋腾空交付给购买人的。具体操作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013年12月2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吴某为涉讼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权,对外产生公示的效力。黄某和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误,或不动产登记簿无效,黄某或陈某为涉讼房屋合法的占用、使用人的事实。《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吴某于2013年12月23日取得涉讼房屋产权,黄某、陈某负有将涉讼房屋移交给吴某的法律义务,但黄某、陈某负以其为房屋权属人为由,一直控制占用涉讼房屋,显属无理,其应将涉讼房屋交回给吴某管业。现陈某飞拒不交付涉讼房屋,致使吴某无法使用房屋获得利益,损害其的物权,因此陈某应赔偿吴某的经济损失,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吴某,吴某要求从房管部门确定其取得房屋产权日次日即2013年12月24日起计付使用费,法院予以支持,标准应参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涉讼房屋同地段同类型同时期房屋租金标准,或具有国家房屋租金评估资质机构评定的同期房屋租金标准,计至涉讼房屋交回给吴某管业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