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算违约,要按照合同约定付违约金,不过法院可以降低违约金。另外如公司对加盟商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提异议,在加盟商延迟履行后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则默认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对合同约定进行了变更,不追究加盟商的违约责任。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决书节选:
关于违约行为和责任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王某支付最后一笔2万元辅导金的时间是2015年12月9日,该日也支付了设计费1万元,该支付时间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全部支付完毕辅导金的最后时间相差将近一年,在此期间,贡某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就涉案合同的如期履行向王某提出异议,而贡某公司在收到最后一笔辅导金和设计费后也没有提出任何迟延履行的异议并同时向王某提供了设计服务,由此可推定双方曾就迟延开店存在协商,双方以实际的履行行为对涉案合同相关义务的履行进行了变更。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口头协议变更了辅导金、设计费的交纳时间,王某在支付辅导金、设计费的时间上并不存在违约情况,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同时,贡某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已经向王某出具了《授权证明书》,在收取设计费之后已经向王某提供了相应的设计服务,至此阶段,贡某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基于上述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六个月该辅导店仍未开业”的起始时间从“本合同生效后”顺延至辅导金、设计费全部交纳完毕之日即2015年12月9日,符合双方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的事实,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