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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情况下认购书相当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2019-04-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447人看过举报


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它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践中,出卖人为了尽快达成交易,可能会通过签订预约合同来固定交易机会和稳住买受人的交易愿望,同时也会在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即要求当事人交付首付款。预约合同通常会采用基本具备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内容的文本,这种文本除了在签订合同时间的期限上与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有所区别外,基本已经具备了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实际是将认购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为了促成交易的顺利实现,达到预约固定交易机会的目的,保护交易安全,将预约直接赋予本约的效力,从而该预约获得了强制实际履行的效力,违反该预约的行为视为违反本约。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认购书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两个条件:

1.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备13项主要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z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的背景下,开发商为谋取更多的利益而置房屋预约合同于不顾,将房屋另售他人的现象仍层出不穷。此时,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对房屋预约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宜认定应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全部主要条款,而只要具备了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如标的物、总价款等,而对其他主要条款又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购房款。这里的购房款既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而且后者在当前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更多。

对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认购书,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对于这类认购书就不宜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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