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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隐名合伙签订书面协议的重要性

2019-03-22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10人看过举报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因此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经营活动,不以合伙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投资人可以选择隐名合伙这种形式,对他们比较信任的经营者或企业进行投资,分享经营收益,万一发生亏损,仅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损失。这对于那些既有投资意愿又只想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而言,无疑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满足了他们的投资需要。因此,隐名合伙有利于提高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缓解各类经营者的资金压力。

 

现实生活中,许多有闲散资金的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参与合伙事务,通常采取隐名合伙的形式进行投资。但是,许多隐名合伙多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在合伙之初双方基于信任而忽视书面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往往采取口头形式约定合伙事务,这就容易导致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没有书面凭据、双方各执一词的局面。因此,在与他人或企业合伙投资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不仅有利于合伙事务的顺利进行,更能有效保护合伙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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