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无约定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本案原、被告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即以房价总额464708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28日(即从2016年1月18日实际交房次日起算计360个工作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提交涉案房屋办理产权所需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