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律师解答:如果公司方能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培训义务,使员工达到了上岗要求,该收费就合理。如不能证明,则认定公司方没有完全履行培训义务,该收费要退部分。
判决书节选:
根据郭某给崔逸斯公司的电子邮件可以认定,崔逸斯公司对郭某的7个员工进行了8天的培训,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崔逸斯公司曾对郭某的员工进行了培训,不能证明崔逸斯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培训的义务,故一审法院认定,崔逸斯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
二审法院观点:
上诉人是否依约履行了培训服务。上诉人认为,其已为被上诉人的7名员工进行了8天培训,完成了相应的培训服务。本院认为,本案中,关于培训义务的履行的证据仅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邮件中的陈述,该陈述仅能说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的7名员工进行了8天的培训,但培训内容、培训效果如何尚不得而知。根据合同有关约定,上诉人应为被上诉人员工进行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服务礼仪、企业文化、经营模式、技术维护、收银系统的使用等各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效果应能使被上诉人的员工达到上岗要求,因此,上诉人应对培训内容和培训效果进行举证,证明其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培训服务符合合同约定,但本案中其并未对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难以认定上诉人已完全履行了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