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苏某称蔡某向他借款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后来,苏某催讨未果,便起诉要求蔡某偿还50万元及利息,并提供借条一份。借条上写着:“蔡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已多次向苏某借到人民币合计:伍拾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z款利率4倍计算。”
蔡某则辩称苏某所诉不实,她并没有向苏某借款,而是向苏某儿子借款3万元,当时苏某儿子拿一份事先打印好的借条给她签字,借条上的借款人、贷z款人、借款金额、手机等位置留有空白,她当即在借条上写上自己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其他手写笔迹并不是她所写,并且她也不认识苏某。借条当时是出具给苏某儿子而不是苏某,直到一审诉讼中才知道他们是父子关系。本案苏某能胜诉吗?
律师解答:苏某很难胜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z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生效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苏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蔡某50万元的事实,则很难胜诉。
律师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生效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