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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借条存有瑕疵导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的,应如何认定借贷事实?

2018-10-18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361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根据借条内容、借款目的、款项往来、当事人经济能力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

借条在借款数额方面存在瑕疵时,人民法院可以从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结合借款利率、月利息数额、借款期限以及生活经验等内容综合判断,如对利息数额的约定是否与借款数额相符进行判断。《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z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金支付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人民法院认定借款事实的主要依据,但并非认定借款事实存在与否的唯一证据。正如出借人未交付借条所载的借款时,人民法院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一样,当借条存有瑕疵而致当事人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时,也不应当仅看借条表面所载瑕疵数额,而应当按照借条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真实意思,并以据此确定的实际款项往来作为认定借款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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