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李某与王某、毛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毛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李某铺面,总价款230万元,限2014年4月20日前付清,王某、毛某在合同上签字。案涉铺面交付并登记后,王某、毛某尚欠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于是,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我欠李某现金六十万元(¥600000元),限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欠款人王某,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毛某共同偿还欠款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案中毛某还有还款义务吗?
律师解答:没有了。
欠李某的购房款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后,由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欠款人王某”即表明李某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故诉争债务已由原来的合伙债务转化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毛某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王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下欠购房款的给付义务人及到期不能归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约定。案涉欠条明确写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落款处署名为“欠款人王某”,此外,该欠条还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该欠条记明的内容,足以表明诉争债务的债权人为李某,债务人为王某,二人之间因此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应就诉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