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邮寄送达出庭传票容易造成当事人不能出庭,法院则会作出缺席判决。不少当事人也会以没有接到传票为由提出申诉。缺席判决的民事案件被上诉或申诉后,有80%左右出现改判和发回情况。
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直接送达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通过邮寄送达则有着快捷、高效的特点。当前,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被普遍采用,比例过高,但退回率也较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从该法条可以看出,采用邮寄送达是在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也体现了邮寄送达的方式是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另外,邮件送达不成功的,还可以公告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但通过以上方式送达,被告未出庭,再缺席判决的,都很容易被以程序不符合规定为由发回重审,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请尽快咨询律师,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