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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委托他人买卖外汇的合同有效吗?

2018-07-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14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 2013122日,胡某与杨某签订《外汇交易即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协议除了约定杨某在外汇平台开设的103312号外汇交易账户委托给胡某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12个月,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及损失承担等事项。2013123日,杨某从其银行账户取出97000元交给胡某,杨某在取款客户回单中注明“此款为投资美金(外汇)所用,交易时间2013122日”。后杨某以不知道胡某为其开立的外汇账户的交易及盈利情况,多次催促胡某返还投资款未果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胡某返还投资款110000元及赔付利息。胡某则以杨某未按双方资产管理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收益结算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杨某支付理财收益37800元及赔偿违约金283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外汇经营活动的资质,其接受杨某的委托进行外汇交易显然违反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且杨某委托无外汇经营活动资质的胡某进行外汇交易,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只判令胡某返还97000元予杨某,同时驳回胡某的反诉请求。

律师讲法:

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法律禁止在银行和指定的外汇调剂市场以外从事私下外汇交易。《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个人,不具备外汇经营活动的资质,其接受杨某的委托进行外汇交易显然违反了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而且,若承认此类违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合同有效,极易扰乱国家外汇监管秩序,进而危及金融安全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故由于作为受托人的胡某的资格限制从而导致杨某与胡某所签订的协议无效。因此,法院判令胡某返还投资款,对杨某提出的利息请求则不予支持,对胡某提出的分配投资收益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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