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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7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是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买房人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买房人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买房人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买房人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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