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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315人看过举报


借名买房协议有没有效,各地法院的判法都不一样,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判法都可能不一样。有判有效的,有判无效的。近些年,随着各地房价不断攀升,国家层面上已经多次强调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北京、上海、福州、厦门、广州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限购政策调控房价,伴随着限购政策而出现的借名买房行为屡见不鲜,由此产生了大量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案件。20178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地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但目前最高院尚未出台借名买房的统一裁判标准。那么,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为:(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是否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主要理由是:限购政策是国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抑制”炒房“投资行为,稳定房产地市场,住房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导致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的落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相关判例:【(2016)0105民初444号】、【(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692号】。

第二种观点认为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并未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主要理由是:限购政策属于行政规章或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并未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行为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八条规定:“借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不予支持。借名人请求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房屋在限购范围内,借名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除外。”

从以上审理意见中可以看出,目前,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是予以认可的,否则,如果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可判决依据借名合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问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借名人直接主张确认房屋产权,法院的主流观点是不予支持,而是要主张要求出名人(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名人仍然属于被限购对象,主张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诉请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是要注意,未来各地法院为了相应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号召,不排除会逐渐判决以炒房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协议无效,而以自住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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