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协议约定债务的归属是以离婚为条件,则该协议视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婚内财产协议,即无论是否离婚,债务都归男方,则男方不得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双方签订的债务分割协议不以离婚为条件,属于婚内财产协议,男方不得反悔。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夫妻婚内协议书》中关于许夫名下的债务以及郭妻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偿还许夫名下所欠下的债务是许夫的个人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如有效,许夫应当向郭妻归还的款项金额。《夫妻婚内协议书》的具体约定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许夫用自己的账户向银行贷款共人民币781800元,该债务系许夫的个人债务。现郭妻、许夫拟向某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人民币86000元,向某银行申请无抵押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清偿许夫的个人债务。郭妻、许夫双方因清偿许夫债务而对外举债,欠下的债务系许夫的个人债务,由许夫独自承担。郭妻、许夫双方的上述约定并未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对相应债务的约定,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郭妻、许夫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各自名下的对外债务的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郭妻、许夫二人内部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夫妻婚内协议书》的约定,郭妻应当将以其名义从银行贷取的286000元交由许夫偿还许夫名下的债务,该286000元贷款由许夫独自承担。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郭妻确实从两个银行实际贷取了286000元,但根据郭妻提交的证据,郭妻在取得贷款后,以各种方式实际交给许夫的款项金额为120052元,郭妻并未能举证证实其将实际取得的286000元贷款全部交付给许夫,故法院认为许夫应当归还郭妻的款项金额为郭妻实际交付许夫的款项即120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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