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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房造成妻子损失,能起诉丈夫和买家侵权赔偿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7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丈夫隐瞒妻子擅自卖房,妻子及时发现提出异议,虽然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了,但造成了中介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财产损失,妻子能起诉丈夫和买家赔偿吗?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妻子没有证据证明买家明知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仍买房,则买家作为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而丈夫隐瞒妻子擅自卖房,即使给妻子造成损失,在婚姻关系未解除前,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无赔偿的必须要。但妻子可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起诉赔偿。最终法院驳回妻子要求丈夫和买家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本案争议焦点为秦妻认为王夫、熊某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关于秦妻认为王夫、熊某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夫并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将涉案房屋对外出售的行为得到秦妻的同意与认可,王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确实损害秦妻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王夫对此存有过错。王夫、熊某对于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均无异议,现涉案房屋仍登记在王夫名下,且秦妻、王夫之间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如秦妻认为王夫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依法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对于王夫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失,亦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离婚时向王夫请求赔偿。秦妻在本案中以王夫侵权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熊某是否与王夫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涉案房屋登记在王夫一人名下,王夫作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主体以及出售方,秦妻无证据证明熊某清楚王夫、秦妻之间的感情状况,无证据证明王夫曾向熊某披露过王夫与秦妻曾诉讼离婚的相关事宜,且王夫自认向熊某告知出售涉案房屋系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仅凭熊某与王夫就涉案房屋达成交易的合意以及在交易过程中知道王夫存有配偶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熊某实施了与王夫恶意串通、故意损害秦妻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秦妻主张熊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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