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有约定就能免责,一般合同都会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是2019年年底前交楼,但因不具备永久通电条件,2020年4月才符合交楼条件,法院认定开发商构成逾期交楼。但区供电局出具《复函》,解释称未永久通电是因为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约定市政配套延误导致的晚交楼,开发商不需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判决驳回业主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永久供电是否为收楼条件的问题? 根据案涉《买卖合同》的约定,交楼条件之一是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因此天某公司向郑某交付的房屋应具备永久供电条件,天某公司关于永久供电并非合同约定的必须交楼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天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郑某发出收楼通知书时,案涉房屋并未具备永久供电条件,天某公司提供的临时用电不能认定案涉房屋已具备交楼条件,故此时郑某有权拒绝收楼,天某公司主张在上述收楼通知书所载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为收楼之日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因永久供电条件所致逾期交楼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黄埔供电局出具的《复函》以及同楼盘同类型案件生效判决查明认定事实,可确认案涉房屋于2020年4月23日具备永久供电条件? 虽然此时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交楼期限,但属于是由于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根据约定,应属免责事由,故在2020年4月23日之前天某公司无须就案涉房屋的延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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