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广州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05人看过举报

单某将其设定抵押的房屋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单某取得房款后未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反而以其向第三人王某出售房屋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向王某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请法院处理。

律师解答:依法生效的合同只要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均应为法律所保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规定旨说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的物权进行转移变动,当然,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该规定对为实现抵押物的物权(不包括抵押权)转移而设立的债权债务合同的效力不产生约束力。故本案原被告为实现房产物权转移而设定的债权债务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至于本案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无法履行房屋交付及产权转移的合同义务,原告应向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092856

  • 昨日访问量

    332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