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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改房能否买卖?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2017-04-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712人看过举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

二、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条件

(一)如下房改房不能上市:

1、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3、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4、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5、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上市的。

(二)房改房上市需具备以下条件:

房改房上市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五种情形。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可以进行抵押和出租。若要出售、交换、赠与的房改房,则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取得房产证;

2、出售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买公摊补地价

按有关规定,出售房改房,需先行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和补齐地价。具体规定如下:

1、总楼高10层或以上,按公用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20%收取;

2、总楼高10层以下,按公用分摊面积交易评估价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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