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武先生2007年买了一套二手房。按照约定,武先生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就入住了。之后多次催促原房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原房主找借口拖了一年多也没有办理。
日前,原房主找到武先生说,她当时与武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子还没有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认为当时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武先生后多方了解才得知,房主在2008年10月已办了房屋产权证书,但因为房子大幅升值,所以不愿意按照原价格出售。
律师分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上述纠纷中,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合同的效力存在不确定因素。如果卖方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卖方应返还所有购房款,并承担对合同无效的责任。